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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编辑:陈霄  发布时间:2023-09-19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3〕240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关于做好我校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参评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条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6.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课程成绩条件:主要学位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成绩需在80分(含)以上(按2022-2023学年度成绩计)。

(三)科研成果条件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需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突出的专业技能(行业领域相关的比赛、获奖情况、行业资格证书、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案例分析、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

4.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为进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以来至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受理工作开始之日止。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学业奖学金除外),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重复使用者,取消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和本年度其他奖学金评审资格。

5.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已正式发表的。参评论文必须是以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

6.评审注重学生论文的学术内涵,非正式刊物、临时刊物不得参评。

7.刊物级别认定以学校《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试行)》(校人字〔2010〕76号)评定的刊物级别为准。

(四)破格条件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如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者。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博士生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硕士生在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最高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获得次高奖的第1获奖人。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实践,实践的形式和内容须由学科点认定。

2.学科教学(语文)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过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同等条件下,获奖等级高者优先评选。

3.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通过汉语国际教育志愿者选拔考试者优先。

4.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交的参评论文,必须与所学专业的教学实践相关;

5.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四、分类评审

    学院按照学科特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评选。评选时应结合申报情况考虑各学位点研究生数量。


五、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文体、专业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者。

2.主持校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参与者参与导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科研成果者。

3.在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

4.培养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5.主要学位课程平均分排名较高者。

6.身体健康、体质优异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5.学习期间,一学期之内无故离校超过两周者(含两周)。


七、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提交的审批表和基本情况登记表据实填写,同时提交本人指导教师审核、签名。所填写信息应与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致,如有不实之处,取消申报资格。

八、参评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现场录像)。

九、本评审细则由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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