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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编辑:陈霄  发布时间:2015-09-26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和学校《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校研字〔2014〕3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参评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6)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二)学习条件

主要学位课程(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成绩需在80分以上(13级学生不计第1学年成绩)

(三)科研条件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需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一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科研成果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有较突出的专业技能

(4)科研成果的认定时间,为进入我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以来至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受理工作开始之日止。每项科研成果在评选各类研究生奖学金时,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重复使用者,取消本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和本年度其他奖学金评审资格;

(5)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以安徽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且已正式发表的。参评论文必须是以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的科研论文

(6)评审注重学生论文的学术内涵,非正式刊物、临时刊物不得参评;

(7)刊物级别认定以学校《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试行)》校人字〔2010〕76号)评定的刊物级别为准。

(四)破格条件

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需在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如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者。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博士生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硕士生在SCI、EI、SSCI、A&HCI、CSSCI收录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3)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

(1)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实践,实践的形式和内容须由学科点认定;

(2)学科教学(语文)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参加过教师教学技能大赛,同等条件下,获奖等级高者优先评选;

(3)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通过汉语国际教育志愿者选拔考试者优先;

(4)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交的参评论文,必须与所学专业的教学实践相关;

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条  分类评审

学院按照学科特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评选。评选时应结合申报情况考虑各学位点研究生数量。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主持校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参与者参与导师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科研成果者

(2)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学术、科技、文化、实践等各类竞赛活动,且成绩突出者;

(3)在道德风尚、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

(4)休学期间或延期毕业(列入学校优秀博士论文培育计划的延期博士生除外)的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提交的审批表和基本情况登记表据实填写,同时提交本人指导教师审核、签名。所填写信息应与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致,如有不实之处,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评审细则由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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