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2010年度教师、实验等系列(含高教管理系列中职,下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条件
2010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要求严格按照校人字[2010]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按照校人字[2004]44号的规定执行,高教管理系列中职按照原标准执行。
从2011年起,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进行,原《安徽师范大学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试行办法》(校人字[2004]44号)同时废止。
二、任职时间的计算
从2011年起,我校教师、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固定在每年的7月进行,申报人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因今年省教育厅明确要求各高校的职称评聘工作待专业技术岗位分级工作完成后进行,故本次申报人取得业绩成果的截止时间相应推迟到2010年10月31日。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业绩成果是否使用,由申报人自行掌握;如不使用,个人须提交说明报告,相关成果留待以后使用。
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的相关文件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无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再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三、聘任环节的要求
(1)强化岗位职数管理
已经下达的岗位职数是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依据。各学院申报教师系列各级职称应在岗位职数限额内申报。凡岗位职数已满的或有破格教授申报人员的学院,在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由所在学院向学校提交专题论证报告。
(2)破格申报教授答辩
破格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水平答辩。答辩者通过PPT重点阐述本人的教学业绩和学术水平,时间不超过10分钟。答辩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上进行,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科组的评议结果和答辩情况,对破格申报教授者进行单独投票。
(3)代表作和学术综述鉴定
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试行)》要求,申报教师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进行代表作鉴定;同时学术综述随代表作一起鉴定。
(4)论文检索
发表的论文被SCI(E)、SSCI、EI、A&HCI 、CSCD、CSSCI等系统收录,需提供检索报告。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检索,只提供一个检索结果;同一篇文章被同一检索系统不同版本检索到,在申报时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检索系统检索到的期刊源所在类别为准。
四、时间安排
(一))9月26-10月5日,各单位申报副高及以上人员填写《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安徽师范大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安徽师范大学聘任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一览表》(简称一览表)。申报人将调查表(一式两份)、一览表(电子版)和代表作鉴定材料(表格三份、学术综述三份、论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于10月7日前送本单位,各单位统一将《一览表》汇总并打印一份,随申报人其它材料于10月8日送人事处师资科;
(二)10月28日-29日,学校反馈申报人代表作鉴定意见、公布各单位本年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拟推荐职数;
(三)10月29日下午2时30分,负责报送材料的秘书到花津校区人事处会议室开准备会并进行职称网上填报系统培训,同时报送各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名单;
(四)10月30日-11月12日,申报人从人事处网页“人力资源管理平台”进入“网上填报系统”填写有关表格,进行论文检索,准备相关报送材料。破格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答辩的PPT(以申报人姓名命名)请在11月25日发送到chqian@mail.ahnu.edu.cn;
(五)11月10日-14日,申报人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公示,各单位统一组织公开述职、考核推荐等工作;
(六)11月15日,各单位将推荐结果报人事处,同时申报材料分类报送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
(七)11月16日-26日,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并整理材料;
(八)11月27日-28日,学校组织破格答辩、考核聘任工作;
(九)11月29日后,学校对拟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公示一周。对公示通过者,由学校审定后发文聘任。
五、收费标准
(一)今年高级职称代表作鉴定费暂按700元/人的标准收取,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二)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每人300元,中级每人160元。参加学校聘任委员会水平答辩的教师需另交答辩费100元。
六、其他
(一)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代表作鉴定工作随此次教师、实验系列代表作鉴定同时进行。
(二)申报人员请随时关注人事处下载专区,相关表格、报送材料要求、协议、聘约等材料在下载专区下载。
(三)请各单位务必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按文件要求及工作日程进行操作,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材料,逾期恕不受理,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