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1〕12号 |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听课制度》的通知 |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听课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经研究,学校对原《安徽师范大学校、院领导干部和教研室主任听课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听课制度(修订)
本科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是学校每一位成员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准确了解教学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实施普通本科课堂教学三级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一)校级党、政领导。
(二)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各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以及教研室主任。
(三)教师。
二、听课次数
(一)校级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其中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不少于4次。
(二)教务处领导、各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以及教研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4次。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教师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听课的基本要求
(一)听课对象为本科生课程,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也可以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重复听课、联合听课等。听课的时间及地点既可以由学校或院系统一安排,也可自行安排。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二)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在全校范围听课,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主要听本学院教师承担的课程和其他学院教师承担的本学院学生的课程。教师应进行交叉听课,积极参加学校和本教学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等。
(三) 听课应着重了解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等;注意教师的授课技术、教师遵守教学纪律情况和教师教学过程中的师表、师德、教态等;注意教室的设备设施情况、教学现场周围的环境有否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检查学生听课情况,如学生出勤情况、上课时的注意力、听课效果以及课堂纪律等。
(四) 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不得中途离开。不得接打手机、收发短信,不得影响教师上课。
四、听课信息反馈与处理
(一)听课时,应认真记录、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安徽师范大学听课记录本》,对被听课教师上课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沟通。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自己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要或普遍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反映。
(二)各单位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将听课记录本回收保管,并将听课情况汇总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一般在学期期末检查。
五、其他
(一)学校教学督导员听课的要求按《安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三)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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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者:余本玉 添加日期:2011-03-22
审核者:
审核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