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湖南路住户材料受理和缴纳税费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各住户:
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广大住户的积极配合下,银湖南路住户购房款结算工作已近尾声。根据产权办证领导组的工作安排,经与市有关部门友好协商,现将后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材料受理(产权处要求)
1、产权处要求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婚姻状况以合同签定日期2003年7月23日为准)。
(1)申请人未婚,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外,须提交户口薄、从法定结婚年龄至取得房屋时没有婚姻关系的证明,由申请人单方申请登记。
(2)申请人已婚,但登记的房屋是结婚前取得,且结婚前又没有其他婚姻关系,除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外,须提供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由申请人单方申请登记;
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但其登记的房屋是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已婚的申请人须提供夫妻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由双方共同(到现场)申请登记;
离异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丧偶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死亡证明等,如继承人只有申请人一人,由申请人单方申请登记,如有其他继承人,须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人有婚姻状况,但登记的房屋是离婚、丧偶后或离婚、丧偶后至再婚前取得,且离婚、丧偶后或离婚、丧偶后至再婚前没有其他婚姻关系,除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外,须提供离婚证、结婚证、从离婚后至取得房屋时没有婚姻关系的证明或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从配偶死亡后至取得房屋时没有其他婚姻关系的证明,由申请人单方申请登记;
(3)申请人凭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离婚证明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应是原件,并由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加盖印章确认已经生效;外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终审判决书不要加盖印章确认已经生效;如生效法律文书上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申请人可单方申请。
(4)主体房和架空层缴费收据;
(5)特殊情况到产权处办证窗口咨询。
2、其他相关材料由房产科统一提供,在办证现场领取。
3、受理时间:5月23日(周六);上午9:00~16:30。
4、地点:九华中路4号房地产大厦二楼(可乘37路公交车到新市建委站下,汀棠公园方向)。
二、税费缴纳和领证
1、时间:5月30日(周六);上午9:00~16:30。
2、地点:九华中路4号房地产大厦一楼。
三、费用未结清、擅自离校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住户,暂不予办理产权证。
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通知住户提前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事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办,以后由住户自行办理;若因政策调整等,导致相关费用增加,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特此通知
银湖南路产权办证领导组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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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者:余本玉 添加日期: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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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