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内设二级机构,如各学院、各部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我校专任教师。
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我校行政管理人员。其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一层次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是: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2、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
(二)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5、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三、推荐名额
我校可以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省级模范教师或先进工作者,请各单位、各部门对照条件积极组织申报,学校将根据评选结果进行推荐。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联合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评为“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对评为“全省模范教师”或“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1、学校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的评选推荐和公示工作。各单位负责宣传发动、组织申报和内部评选推荐工作。
2、推荐的全省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填写《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省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3份。如学校评选推荐认为被推荐单位或个人事迹特别突出,可同时填写《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5份。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字数要求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并提供2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
3、为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报人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类别,填写相应表格,所有材料及电子文档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人事处,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2、《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3、《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省模范教师和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